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浈检诉诉刑抗〔2019〕2号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以“(2019)粤0204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人郑建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缓刑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重罪轻判,导致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郑建芳犯故意伤害罪,情节较为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需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虽然被告人郑建芳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但其组织他人对多名被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失血性休克为重伤,头部创口、面部创口、颅骨骨折均属于轻伤;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徐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因此,其犯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及损害结果均较为严重,适用缓刑不当。
二、一审法院对同案主、从犯的判决尺度不一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对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侯某某作出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认定,三被告人是从犯,在该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对作为从犯的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而在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中,但却对虽有悔罪表现,但并没有自首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主犯被告人郑建芳适用缓刑,两判决对同案犯中主、从犯量刑的尺度不一,导致重罪轻判。
三、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郑建芳所居住社区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中,侦查机关在将郑建芳抓获归案后,在长达九年多的时间内,没有呈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也没有将其移送审查起诉,而郑建芳因没有及时接受刑事审判,也没有如实反映其因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且未被司法机关审判的事实,导致通过了政审、考核,成为中共党员、韶关市武江区**镇人大代表、党代表,社会影响恶劣。因此,适用缓刑对郑建芳所居住社区将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不应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4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适用缓刑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重罪轻判,导致量刑及适用缓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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