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东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以(2019)云0113刑初**号书对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应认定郑某某有自动投案情节,但东川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3刑初**号刑事判决书未认定其自动投案;
二、被告人郑某某虽没有主动报警,但卷内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均能证实报警人袁某某报警后告知被告人郑某某已报警的事实,被告人当时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无拒捕行为,在询问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13刑初**号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居住于昆明市东川区**镇**小组**号,联系电话:137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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