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平检公诉刑抗〔2020〕1号
平南县人民法院以(2020)桂082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收到郑某某的上诉书。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是在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有效的量刑协商,郑某某同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二个月”的量刑建议,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自愿签字。公诉人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法院也采用认罪认罚制度对被告人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在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被告人再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应当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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