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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龙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龙陵县人民法院(2020)云0523刑初105号书对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属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6月18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被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行政罚款2050元,2020年3月19日再次因醉驾被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75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其有再犯罪的危险,又有从重处罚情节,不应当对其适用缓刑。

第二,被告人郑某某2018年6月18日因酒驾被处行政处罚后,未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驾驶证在本次案发前始终被扣留在交警部门,此次被查获时属无证驾驶状态,从其消极对待处罚的情况来看,其虽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显然不属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当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形。被告人郑某某被查获时,车上还载有其他人员,其酒驾的危险程度也随之提高,既威胁到道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更威胁到同行人员的生命健康,其社会危险性明显高于独自酒后驾驶车辆的人员,因此其行为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缓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附:

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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