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高检公诉刑抗〔2020〕2号
高唐县人民法院以(2020)鲁1526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判决:被告人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系被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从宽处理后又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由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在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由值班律师当场见证。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2020)鲁1526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高唐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从轻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后被告人郝某某又以量刑过重为由于2020年5月9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综上所述,高唐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6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郝某某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从宽处理后,其又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高唐县**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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