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柘检公诉诉刑抗〔2018〕7号
柘城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1424刑初701号书对被告人郭卞生涉嫌盗窃一案判决:被告人郭卞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郭卞生判处拘役明显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郭卞生扒窃病人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卞生又有盗窃前科,系累犯,说明其主观恶性大,应从重处罚,该判决对郭卞生判处拘役,量刑畸轻,应处有期徒刑。
二、适用累犯,要求前罪和后罪,均要到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该判决处拘役,适用累犯条款,显属错误。
综上所述,该判决对被告人郭卞生判处拘役五个月,量刑畸轻,适用累犯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卞生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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