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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郭斌斌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荔检公诉刑抗〔2019〕5号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4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郭斌斌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郭斌斌盗窃,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郭斌斌是累犯的法定情节,属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人郭斌斌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6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郭斌斌先后9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1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被告人郭斌斌应在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故其行为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上述情节有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郭斌斌是累犯,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郭斌斌判处管制一年,属适用刑罚错误、量刑不当。

被告人郭斌斌于2018年8月至9月间先后五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7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斌斌于2018年9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同年11月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郭斌斌于2019年3月间先后四次伙同同案犯庄某某等人再次实施盗窃犯罪,价值共计人民币2390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明显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属适用刑罚错误。且同案犯庄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据此对同案犯庄某某作出拘役四个月的判决,该判决较被告人郭斌斌的判决存在明显失衡,属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4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未认定被告人郭斌斌是累犯的法定情节,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郭斌斌现监视居住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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