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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金某某绑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来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来安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2刑初7号书对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绑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罪名定性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虽有司法解释规定:哪怕是出于索取非法债务的目的,在法律评价上也应该区别于绑架这样的重罪。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解读出,所有为索取非法债务控制他人的行为都应认定为非法拘禁,也不能此就忽略案中其他客观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陈述、王某某的证言均证实:事发前张某某只欠了金某某两万元,却向包某某、李某某等人谎称张某某欠了自己30万元,并最后让张某某家人送了32万元到来安,而这些钱大部分用于还被告人金某某欠下的高利贷。可见被告人金某某控制被害人,主观上并不是以索取债务为目的,而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来还自己的债务为目的,即其索取财务行为并不仅是针对所谓的债务本身,因此可以看出人被告人金某某只是以索取债务为借口,出于勒索钱财的不法意图而与他人一同非法拘禁被告人张某某,其行为性质显然已发生变化,即使存在债务债权关系,也应认定为绑架。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中认定被告人金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显然未将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予以评价。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被告人金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罪名名有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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