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临高县人民法院以(2020)琼9024刑初9号书对被告人钟建辉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钟建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被告人钟建辉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8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刑期执行起止时间计算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临高县人民法院以(2020)琼902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钟建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执行起止时间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钟建辉于2019年9月27日被临高县公安局抓获并行政拘留15日,于2019年10月12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正确的判决刑期执行起止时间应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而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决的刑期执行时间从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5月27日,该判决刑期执行起止时间多计算了一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导致刑事判决确定的刑期执行起止时间错误,影响刑事判决确定的刑罚的正确执行,属实体错误。
综上所述,临高县人民法院的(2020)琼902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笫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晓燕
书 记 员:王秋燕
附:被告人钟建辉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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