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巢检检一诉刑抗〔2020〕274号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以(2020)皖0181刑初52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钟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钟明于2020年8月20日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钟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罪名、情节及刑罚均无异议,同意本院对其提出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从宽处理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后,被告人钟明在本案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提起上诉,不愿意接受处罚,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理。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附件:被告人钟明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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