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门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青市北检一部诉刑抗〔2019〕1号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2019)鲁0203刑初68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门某某造成的损害结果较严重。根据法医鉴定意见,被害人陶某某左侧第3-10肋,右侧第3-7肋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二、被告人门某某未赔偿被害人陶某某,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三、被告人门某某无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致被害人轻伤一级,未赔偿被害人亦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在无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被告人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门某某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