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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闻某某合同诈骗案)_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弥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弥勒市人民法院以(2020)云2504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对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闻某某合同诈骗、诈骗一案作出有罪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闻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万元。

我院依法审查认为,弥勒市人民法院改变诈骗罪定性为侵占罪系审判程序违法,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其诉讼形式只能采取由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根据该规定,如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应该构成侵占罪不应直接改判,应告知当事人自行向法院起诉。故,弥勒市人民法院改变诈骗罪定性为侵占罪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系审判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弥勒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4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审判程序违法,判决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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