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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阴某某、刘某甲组织考试作弊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都检公诉诉刑抗〔2020〕2号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起诉的曾某某、阴某某等6人组织考试作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案,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陈某甲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曾某某、陈某甲二人所犯组织考试作弊罪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本案被告人曾某某、陈某甲等人经事前共谋,决定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进行作弊。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因此,被告人曾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行为依法应当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组织考试作弊罪,且“情节严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一致,认定被告人曾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但未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其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降档量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判决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1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甲、刘某乙、阴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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