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古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古交市人民法院以(2020)晋0181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因此我院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向一审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阴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要求改判无罪为由提出上诉,不认罪认罚,因此一审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的判决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判决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附件:被告人阴某某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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