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巢检检一诉刑抗〔2020〕231号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以(2020)皖0181刑初364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陆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陆敏于2020年8月6日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陆敏在其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万振城市广场**座**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陆某某、傅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20年1月至4月28日,被告人陆敏在其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万振城市广场**座**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陆某某吸食冰毒三次。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陆敏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罪名、情节及刑罚均无异议,同意检察机关对其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其在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后又提出上诉,对量刑提出异议,不应当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理,故本院认为(2020)皖0181刑初364号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陆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量刑畸轻。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4日
附件:被告人陆敏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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