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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陆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诉刑抗〔2015〕1号

兴平市人民法院以(2015)兴刑初字第0033号书对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判决:陆某某,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事实清楚,但被告人陆某某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三次,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陕高法﹝2014﹞133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到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毒品犯罪数量接近前款标准且向三人以上贩卖毒品或者三次以上贩卖毒品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被告人陆某某分别于2015年1月28日中午11时许、2015年1月30日上午11时许、2015年1月30日下午18时向吸毒人员高富全贩卖毒品三次共计0.4克,属多次贩卖,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兴平市人民法院(2015)兴刑初字第003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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