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神检诉刑抗〔2019〕1号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以(2019)鄂9021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切全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一案判决:陈切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仅认定被告人陈切全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陈切全非法持有枪支的数量应为两支
2016年农历正月,被告人陈切全受同村村民吴某某委托代为保管射钉枪1支,吴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病故后,陈切全将上述枪支一直藏匿于家中,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11月23日晚7时许,陈切全回家途经神农架林区大九湖镇西寨坪(小地名)时,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获得射钉枪1支并藏匿于家中。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切全不具有非法持有该枪支的主观故意,不予认定。我们认为,陈切全具有非法持有该枪支的主观故意,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陈切全作为生态管护员没有擅自持有枪支的权力。陈切全作为乡镇聘任的生态管护员,负有资源管护的工作职责,但并没有赋予其擅自持有枪支的权力。神农架国家公园大九湖管理处提交的《关于国家公园大九湖管理处相关生态管护员涉嫌违法被单位解聘的情况说明》证实,陈切全于2015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先后在原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被聘请为临时协管户和生态管护员,其工作职责为:协助本单位管理机构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依法依规对责任区域进行资源管护和巡护,管护责任区内发生违规用火、偷砍盗伐、乱捕滥猎、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管护中心报告情况。神农架国家公园大九湖管理处提交的关于《大九湖管理处、大九湖镇聘请管护员工作目标考核细则》中奖励兑现第三项的解释说明证实,奖励兑现的第三项中“在巡护中收缴”是指生态管护员必须是在管护中心组织开展的巡护工作中,发现用于从事破坏森林资源的铁夹、绳套、猎枪、垫枪、炸弹和电网等物品,上报给管护中心或者公安机关,并且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森林资源违法案件,公安机关收缴用于从事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的铁夹、绳套、猎枪、垫枪、炸弹和电网等物品,生态管护员可以获得相应的加分奖励。同时有证人黎某某、汤某某、朱某某、聂某某、狄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生态管护员在履行管护职责过程中,发现枪支的,应及时向管护中心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不能私自处置。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切全将获得枪支的经过如实记录在巡护记录簿上而否认其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故意与法理不符,与事实不符。其理由是:是否记录不影响其非法持有枪支主观故意的认定。陈切全在获得枪支后既没有将枪支上交公安机关也没有向管护中心或者公安机关报告,足以认定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故意。同时该枪支是陈切全于2018年11月23日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获得,2019年2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均证实,巡护记录薄上的获得枪支记录是在案发后,由陈某丁于2019年2月6日在陈某丙家中补写的,被告人陈切全在获得枪支后并没有将事实经过如实记录在巡护记录簿上,而是在案发后补记的。
第三,被告人陈切全实际占有并使用过枪支。陈切全持有该枪支达两个月之久,并且使用持有的枪支通过击发驱赶过啄木鸟。
综上,被告人陈切全在明知是枪支的情况下,仍将枪支处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故意。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认定其不具有非法持有该枪支的主观故意,与事实不符。
二、对被告人陈切全犯罪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切全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1支,对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2019)鄂9021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切全犯罪事实认定错误,导致罪刑不相适应。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切全现羁押于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看守所。
2.其他材料与一审无异。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