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泸泸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以(2020)川0521刑初88号书对被告人陈忠贵(小名“忠贵”)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忠贵犯盗窃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陈忠贵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判决对被告人陈忠贵量刑不当,裁判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已经明确告知被告人陈忠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和相关权利义务,同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同案犯的刑罚,对被告人陈忠贵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陈忠贵在充分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后,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提起公诉后,泸县人民法院认为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当,建议本院调整。随后,本院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陈忠贵又在充分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后,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重新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对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庭审期间,被告人陈忠贵仍明确表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明确表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陈忠贵从宽量刑,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判处陈忠贵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陈忠贵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对其作出较轻的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忠贵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对签订的具结书和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现又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认罪不认罚,本案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因此对其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忠贵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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