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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量刑申诉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岳县检公一诉刑抗〔2019〕4号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1刑初147号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2019年4月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彭某甲相约在岳阳县**字路口附近解决婚外情的相关纠纷,彭某甲与其父亲彭某乙及表哥李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彭某甲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见双方没有发生其他冲突,只是感情纠纷,便对双方进行了警示和劝解,双方亲属均同意下周一到岳阳县麻塘司法所调解处理。当民警准备离开时,被告人陈某某突然跑到准备上车离开的彭某甲身边,从身上取出事先藏匿好的水果刀,在彭某甲的右胸处刺了一刀。经鉴定,彭某甲所受伤害为重伤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告人陈某某因婚外情纠纷持刀致被害人彭某甲重伤二级,虽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但被告人陈某某无法定减轻情节,且未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系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量刑不当,系判决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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