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渝南检未诉刑抗〔2021〕1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以(2021)渝0108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卖淫罪一案判决:陈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于2020年3月6日提出上诉,我院2021年3月10日收到上诉状。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陈某某以应当适用缓刑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的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认罚动机不纯,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从宽处理的前提已经不复存在,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理,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陈某某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没有新的证据,对原来协商的量刑表示反悔,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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