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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深宝检诉刑抗〔2019〕10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2019)粤0306刑初3557书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没收缴获作案工具手机2部。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本人在庭审时对指控犯罪事实也予以承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一定幅度的从宽处罚,书面建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最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也依据被告人陈某某的自愿认罪认罚态度作出了本案一审判决,给予其法定量刑幅度内的从宽处罚。

然而,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判决,否认被缴获的两部手机为作案工具,认为判决过重,不再自愿认罪认罚。鉴于本院先前对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建议系基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在其不认罪认罚,不能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下,一审判决相应就存在量刑畸轻的情形,故建议二审法院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9912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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