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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灵检诉刑抗〔2019〕2号

灵璧县人民法院以(2018)皖1323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无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殴打张某某左侧胸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系认定事实错误。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与陈某某发生厮打,陈某某殴打其左侧胸部。证人闫某某、时某某虽未看见陈某某殴打张某某胸部,但均能证实二人发生厮打。被告人陈某某虽辩解未殴打张某某胸部,但承认与张某某相互厮打。张某某在灵璧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载明其称胸部疼痛。综上,本案证据已充分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时,陈某某先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后二人相互厮打,即陈某某对张某某实施了伤害行为,即张某某轻伤二级的伤害结果与陈某某的伤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

二、一审法院认为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害人张某某轻伤二级的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系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鉴定意见是鉴定机构审查原始鉴定材料后作出的,程序合法,结果科学、合理、公正,且公安机关依法及时送达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庭审过程中,鉴定人员就鉴定情况接受法庭询问,并向法庭指出灵璧县人民医院拍摄的CT片中张某某受伤的位置。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只是终止鉴定或不予受理,未对被害人伤情作出明确的结果,故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与上述鉴定机构的意见之间不存在矛盾之处,其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伤害行为,且伤害行为与轻伤二级的伤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张某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灵璧县**镇**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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