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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鄂仙检一部诉刑抗〔2020〕5号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4刑初341号书对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以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个月。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4日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量刑依据不足。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已明确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被告人陈某某对本院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定性无异议,同意对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院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仍然明确表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据此,一审判决采纳公诉意见,对被告人陈某某从宽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不是主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现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对量刑有异议,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对其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陈某某不认罪,且对量刑有异议,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量刑。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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