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竹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以(2020)鄂032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竹山县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判决,在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属于认罪但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条件,一审时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应撤销对其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认定。
综上所述,竹山县人民法院(2020)鄂032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因被告人陈某某一审判决后认罪但不认罚,导致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