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凤检公诉诉刑抗〔2017〕1号
凤阳县人民法院以(2017)皖1126刑初99号书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本院以凤检刑诉〔2017〕96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从本案证据来看,陈某某供述自己实施盗窃后准备离开时被抓获,证人刘某某及何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三人系凤阳县公安局民警)能够证实陈某某实施盗窃已完成,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被害人蒋某某证实在其钱款被扒窃后并不知情,陈某某被抓获后才知道自己被盗。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应当认定被害人对其财物已失去控制,虽然被巡逻民警发现,但是陈某某盗窃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其行为符合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而凤阳县人民法院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却认为陈某某在窃取财物后被公安民警发现属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显然该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凤阳县人民法院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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