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叠检诉刑抗〔2020〕2号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以(2020)桂030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一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宣告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判决未生效。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接受公诉机关对其的量刑建议,并签署《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阶段,原审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原审法院判决是在原审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的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其认罪动机不纯。故对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审判决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对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2020)桂030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法律适用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附: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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