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海检公诉诉刑抗〔2018〕12号
海城市人民法院以(2018)辽0381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陈某某构成累犯的量刑情节未予认定,属于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后漏罪并罚】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依据上述法条,本院认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发现漏罪,针对该漏罪,与之前的判决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应当对该漏罪另案审判(考虑追诉期限)并单独定罪量刑。所谓单独定罪量刑,即不认同之前的判决已经适用累犯的从重情节,则漏罪不再重复评价累犯的观点,而认为漏罪在符合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累犯,从重处罚。虽然在此情况下,其总刑罚要比数罪并罚严重,但考虑到这种情况是犯罪分子自己不坦白、不悔罪而造成的,因此在合理之内。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的八个月有期徒刑,于2015年11月23日已经执行完毕,陈某某所犯的本案盗窃罪的案发时间是2017年7月17日,虽系漏罪,但符合适用累犯的基本条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至40%。适用累犯情节的目的在于防止其再犯的可能,因此,再次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累犯符合刑法设立累犯制度之初衷。
综上所述,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381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书量刑不当,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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