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陈某某等27人抢劫、非法拘禁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株石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以(2019)湘0204刑初154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叶某某、陈某甲、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廖某某、邓某某、罗某甲、赖某某、张某丙、曾某甲、朱某某、黎某某、李某甲、罗某乙、石某某、曾某乙、刘某乙、熊某甲、夏某某、陈某乙、刘某丙、甘某某、熊某乙、杜某某涉嫌抢劫、非法拘禁、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判决陈某甲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张某丙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李某甲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石某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曾某甲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曾某乙有期徒2年2个月,并处罚金;刘某乙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潘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甘某某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刘某甲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熊某甲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熊某乙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张某乙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杜某某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罗某甲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王某甲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邓某某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黎某某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朱某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夏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叶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廖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张某甲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赖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陈某乙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刘某丙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罗某乙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认定叶某某、陈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未认定李某甲、石某某、刘某甲、张某丙、罗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仅认定叶某某、陈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起诉认定的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廖某某、邓某某、罗某甲、赖某某、张某丙、朱某某、李某甲、石某某、陈某乙、刘某丙等其他14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一审判决仅认定从犯,致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廖某某、邓某某、罗某甲、赖某某、张某丙、朱某某、李某甲、石某某、陈某乙、刘某丙等其他14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叶某某、陈某甲等十六名被告人系以传销组织的方式实际实施有组织的抢劫、非法拘禁的犯罪集团,其虽隶属于丁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李某乙、曾某某的“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但其均以各自管理的窝点为单位,直接指挥窝点成员针对被害人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抢劫以及为强迫被害人加入犯罪集团实施的非法拘禁,其下属窝点成员直接分别听令于叶某某、陈某甲,属于大的犯罪集团下较为独立的小犯罪集团,不能以叶某某、陈某甲上级到案,仅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为由,简单归并至丁某某、王某乙、李某乙、曾某某的“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而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其他成员为从犯。“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覆盖全国,单纯以层级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从犯,势必导致“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更高层级到案后,对现有案件首要分子、主从犯认定的重复处理。

2、因本案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廖某某、邓某某、罗某甲、赖某某、张某丙、朱某某、李某甲、石某某、陈某乙、刘某丙等其他14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一审判决仅认定从犯,致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廖某某、邓某某、罗某甲、赖某某、张某丙、朱某某、李某甲、石某某、陈某乙、刘某丙等其他14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上述14名被告人作为犯罪集团骨干,均多次参与犯罪集团的抢劫、非法拘禁,均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仅以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一审判决仅处以5年2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量刑明显畸轻。

3、石峰区人民法院一审考虑本案27名被告人中,除甘某某外,其他26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均在量刑中对该26名被告人从轻从宽,但是叶某某、陈某甲、张某甲、陈某乙、廖某某、朱某某等人仍然提出上诉,该6名被告人已丧失认罪认罚从轻从宽条件,依法应于二审撤销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在一审判决基础上酌情从重量刑。

综上所述,石峰区人民法院关于叶某某、陈某甲等27人抢劫、非法拘禁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一审判决对事实、量刑情节认定不当,量刑畸轻,且有认罪认罚被告人反悔,丧失从轻从宽条件,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如在提出抗诉后,在法定期限内有其他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一并提出抗诉。

此致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陈某甲、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廖某某、邓某某、罗某甲、赖某某、张某丙、曾某甲、朱某某、黎某某、李某甲、罗某乙、石某某、曾某乙、刘某乙、熊某甲、夏某某、陈某乙、刘某丙、甘某某、熊某乙、杜某某、潘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