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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凤检二部诉刑抗〔2020〕2号

凤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6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陈某某及其他股东,将陈某某从凤阳县水产局承包的小圩子转包给他人,他人2012年在小圩子内种植芡实,陈某某利用他人在小圩子内种植芡实于2012年10月20日向凤阳县农委申请凤阳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成功通过审核并骗领种植业、新建水生蔬菜生产奖补共计13.48万元。

凤阳县人民法院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骗取芡实补贴款13.48万元的事实

经查,根据奖补办法,其奖励的对象是新开发水生蔬菜的生产经营者,被告人陈某某实际承包水面也是一种生产经营,因此在该奖补办法没有明确生产经营者的情况下,陈某某以种植户的身份申报奖补资金,没有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获取非法利益,故指控该起事实构成诈骗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该起事实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2012年陈某某及其他股东,陈某某从凤阳县水产局承包的小圩子转包给他人,陈某某及其他股东就没有在圩子内种植芡实;凤阳县农委工作人员徐某某、鲁某某证实芡实补贴是发放给实际的种植者;陈某某通过审核并领款13.48万元,没有将补贴款发放给实际的种植者,也向其他股东隐瞒了领取13.48万元种植业、新建水生蔬菜生产奖补事实。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13.48万元生产奖补,涉嫌诈骗罪。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凤阳县看守所。

2、关于凤阳县促进现代农业奖补实施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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