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庆龙检诉诉刑抗〔2019〕4号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3刑初7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 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9月6日,被害人徐某某通过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租用大庆市龙凤区**宾馆场地用于婚庆,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徐某某办事相要挟,胁迫被害人徐某某出具一张向被告人陈某某妻子沈某某借款现金人民币80,000元的借条。2017年9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被害人徐某某向其妻子沈某某借款人民币80,000元为由,向被害人徐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
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以被害人徐某某向沈某某借款人民币80,000元为由,起诉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2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害人徐某某返还沈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元、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共计人民币90,000元。判决后,被害人徐某某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8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决,并驳回沈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被传唤至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
2、 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陈某某以捏造的事实以其妻子沈某某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假诉讼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3、 抗诉理由
我院认为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3刑初76号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陈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诈骗罪未遂。
被告人陈某某以给被害人徐某某办事为由胁迫被害人徐某某签署虚假的8万元借条,并依此借条索要被害人财物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签署虚假借条,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借条提起民事诉讼,从侵犯的客体,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诈骗罪。虚假诉讼只是为了诈骗而采用的手段,《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该案中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应认定诈骗罪,系未遂。
综上所述,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3刑初76号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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