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刑事抗诉书
琼检一分公诉刑抗〔2020〕2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琼96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采矿案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4308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书存在折抵刑期起止时间错误,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判决书折抵刑期“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明显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书存在折抵刑期起止时间不当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金明
2020年2月21日
附: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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