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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陈某灿组织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岑检公诉刑抗〔2019〕1号

岑溪市人民法院以(2019)桂0481刑初246号书对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为牟取不法利益,组织越南籍妇女TRAN THI DIEU AI(中文译名:陈氏某甲)、TRAN THI LOAN(中文译名:陈氏某)、LE ANH THU(中文译名:黎某某)在岑溪市**镇**路**内接纳嫖客,然后到其租用在对面的滨东二路**号二楼、三楼、四楼房间从事卖淫活动。陈某甲规定,卖淫价格先由其与嫖客商定,然后指定卖淫妇女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卖淫妇女每卖淫一次陈某甲就收取嫖客150元,其中卖淫妇女分得100元,陈某甲分得50元。平时的水电费用等支出由陈某甲负责。2019年1月16日晚,岑溪市公安局民警在滨东二路**号房间抓获正在卖淫的陈氏某爱、陈氏某和黎某某,以及嫖客陈某乙、欧某某和赵某某。

综上,本院认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9)桂0481刑初246号书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

附: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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