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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聚众斗殴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东检诉刑抗〔2020〕1号

   东乡区人民法院(2019)赣1029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徐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一案做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被告人陈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被告人陈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被告人陈某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被告人徐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已明确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被告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我参与聚众斗殴罪事实与案件不符,判决不公正,应定为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陈某乙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主犯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徐某某以“起争执之前徐某某是不知情的,本人徐某某属于防卫,并未主动参与争执......”为由提出上诉;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丁以“未认定自首......”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陈某丙以“没有纠集数名男子持直刀钢管......”为由提出上诉。上述五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理由均属于不认罪认罚,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当对其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

附: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现羁押于东乡区 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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