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喀检公诉刑抗〔2020〕4号
喀左县人民法院以(2020)辽1324刑初24号书对被告人陶某某、曹某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12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曹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庭审时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从轻判罚,但其上诉否认对董某某、桂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持有的24.69克毒品为自己吸食,不是贩卖,认为量刑过重,以上说明被告人陶某某没有认罪认罚,应对其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喀左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为从轻处罚情节,量刑不当,应依法改判。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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