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大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2020年5月19日,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以(2020)川0129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对本院指控的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作出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对扣押在案的黑色线缆外皮79.16米、铜芯线52.35千克、榔头1把、钢锯1把、绝缘手套1双、扳手1把、改刀1把、美工刀1把、刀片1盒、断剪钳1把依法予以没收。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收到该判决书。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书未依法责令被告人雷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系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雷某某共盗窃三次电缆线合计79.16米,经鉴定价格为4570.08元,被盗电缆线已毁坏且被告人雷某某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判决书未依法责令雷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2020)川0129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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