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渝涪检诉刑抗〔2020〕1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2019)渝0102刑初65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雷蕾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雷蕾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被告人雷蕾系组织卖淫出资者,出资金额人民币12万元,占股东出资总金额的17%。相对其他股东有租房、找人顶替法定代表人、招聘卖淫女、管理会所营业账目及在现场进行具体组织管理活动等,雷蕾没有上述行为,不具体参与经营管理,未分得赃款。故,雷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从犯,但涪陵区法院判决书未认定雷蕾从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涪陵区法院未认定雷蕾从犯,导致对雷蕾判处刑期偏重。
综上所述,涪陵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偏重。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雷蕾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上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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