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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韩庆敏、宋国栋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庆同检诉诉刑抗〔2020〕1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6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韩庆敏、纪某某假冒注册商标、被告人宋国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苗某某、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庆敏、宋国栋、纪某某、苗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处韩庆敏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宋国栋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纪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苗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马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韩庆敏、宋国栋、苗某某以量刑过重应适用缓刑和罚金过高等理由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韩庆敏、宋国栋、苗某某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导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并致使韩庆敏、宋国栋、苗某某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已明确告知被告人韩庆敏、宋国栋、苗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被告人韩庆敏、宋国栋、苗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同意对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对本院提出的韩庆敏、宋国栋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朱凤军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期间,被告人韩庆敏、宋国栋、苗某某仍然明确表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一审判决采纳了公诉意见,对被告人韩庆敏、宋国栋、苗某某从宽量刑,分别判处韩庆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处宋国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处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韩庆敏提出上诉,以认罪、悔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无社会危害性,几乎没有违法获利为由,请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建议适用缓刑,罚金为50万到100万之间;被告人宋国栋提出上诉,以一审判决过重,罚金标准太高为由,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对上诉人判处缓刑并处罚金100万元;苗某某提出上诉,以认罪态度好,量刑过重为由,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对上诉人判处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庆敏、宋国栋、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现又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对量刑有异议,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对其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韩庆敏、宋国栋、苗某某对量刑有异议,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并致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被告人韩庆敏、宋国栋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苗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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