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京大检三部诉刑抗〔2020〕1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以(2020)京0115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书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韩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收到上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4月1日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韩某某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仍然表示认罪认罚。在此基础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但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4月1日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应当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即本案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故应对一审判决量刑结果予以重新评价。
综上所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书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应对一审判决量刑结果予以重新评价。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