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黑富裕检诉刑抗〔2020〕2号
富裕县人民法院以(2020)黑0227刑初126号书对被告人韩某某贷款诈骗、诈骗一案判决韩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精准量刑,富裕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后,韩某某以其贷款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由提出上诉,否认犯罪事实,不认罪认罚,判决认定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根据《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案认定韩某某贷款诈骗83382.4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贷款诈骗罪的数额,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法定量刑幅度为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年,韩某某上诉后,其不具有坦白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贷款诈骗犯罪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韩某某诈骗2万元,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基准刑确定为15个月,因其具有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减少基准刑的30%,具有坦白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20%,基准刑调整为有期徒刑8个月,诈骗犯罪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韩某某无正当理由上诉,判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错误,贷款诈骗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富裕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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