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明检诉刑抗〔2020〕1号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以(2019)皖1182刑初279号书对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存款一案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5612.8万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依法应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一审判决虽认定其自首,但被告人没有真诚认罪悔罪,且尚有部分资金没有归还。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住明光市**路**号**幢**单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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