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以(2019)冀0903刑初434号书对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判决:韩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本案中被害人郭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8天,被告人韩某某属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从重处罚。基于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在本院已书面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向其讲明了认罪认罚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表示认罪认罚,得以从轻处罚后,其又提出上诉,对定罪及量刑均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不应对其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也不应当对其从宽处理,原基于认罪认罚的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已经不符。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韩某某量刑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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