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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项学金、熊小宝等3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马检诉刑抗〔2020〕1号

马关县人民法院以(2020)云2625刑初50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项学金、熊小宝、熊小断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项学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熊小宝、熊小断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区分主犯、从犯错误,导致被告人项学金的量刑畸轻;被告人熊小宝、熊小断的量刑偏轻。理由如下:

一、认定事实错误

被告人项学金提供运输工具,组织熊小宝、熊小断等18名越南籍人员非法入境,其组织偷越的人数应认定为18人。被告人熊小宝、熊小断邀约16名越南籍人员非法入境,二人组织偷越的人数应当认定为16人。

二、区分主犯、从犯错误

被告人项学金在明知熊小宝、熊小断等18名越南籍人员非法入境仍与被告人熊小宝、熊小断策划入境时间、地点等细节,并提供运输工具。三被告人在本案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犯、从犯,且马关县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主犯、从犯的认定上,出现类案不同判的情形,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马关县人民法院(2020)云2625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主犯、从犯区分错误,导致被告人项学金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属量刑畸轻;导致被告人熊小宝、熊小断的量刑偏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8日

附:

被告人项学金、熊小宝、熊小断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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