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琅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2020)皖1102刑初54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判决:被告人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被告人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基于被告人项某某认罪认罚,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当庭亦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据此从轻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上诉期内,被告人却提出上诉,证实其作了虚假的认罪认罚,以逃避更重的刑罚处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增加其刑期。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为逃避刑罚处罚,作虚假的认罪认罚,骗取一审从轻处罚,量刑显属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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