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以(2016)皖0603刑初字22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顾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一、判决认为江苏武**燃料有限公司(简称武**公司)与淮北矿业集团大**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简称大**公司)、常州市金**物资有限公司(简称金**公司)虽签订了形式上的煤炭买卖合同,并相互提供了收货确认函,但实际上根本没有真实的货物交付,只有资金上的流动,三公司之间实际上系借贸易之名行借贷之实。故在形式上的煤炭买卖合同的掩饰下,三公司之间的交易虽具有财产内容,但并不存在市场交易活动,不能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是对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中大**公司、武**公司、金**公司三方在2013年1月至10月期间10笔煤炭买卖合同中,大**公司与武**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向武**公司提供资金,约定款项用于武**公司购买煤炭经营,双方之间显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判决书中证据31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据32蒋某某的证言、证据35刘某某的证言、证据36张某某的证言、证据14-24的书证,上述证据均证实大**公司、武**公司、金**公司之间煤炭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
二、判决认为本案所涉1446万元款项实际系武**公司从大**公司获取的第10笔借款,系在三家公司按照之前九笔交易既定的操作模式和流程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并由金**公司和顾某某签字的担保函的情形下,大**公司向武**公司支付的借款。在此笔借贷流程中,顾某某并未虚构有别于前九笔交易的事实(事实上2013年8月26日大**公司与武**公司签订第9笔合同,9月3日向武**公司出借第9笔900万元资金时,武**公司的洗煤厂已处于停产状态),从而足以使大**公司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是认定事实错误。2013年8月武**公司停产,另判决书中证据9(3)(2013)武邹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欠款合计人民币1779712元,顾某某,武**公司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证据9(4)(2013)武邹商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394435.44元,顾某某、武**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证据9(5),证据9(6)(2014)武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及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执字第2095号执行裁定书证明:2013年9月6日,武**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常州武**支行借款450万元,后借款本金及利息顾某某、武**公司未予偿还,被执行人武**公司的财产因其他案件被法院查封且难以执行,顾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据9(7)(2013)武邹执字第582-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被执行人武**公司欠债且涉案较多,其相关财产被多案查封,暂无法处理。证据10中国工商银行常州湟里支行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及武**公司账户明细,证明:公司欠工商银行贷款本金为4493513.99元,利息424506.75元。
证人蒋某某、尹某某、王某某及连云港**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材料亦证实武**公司与大**公司在签订1446万煤炭买卖合同前,武**公司停产,债务不能偿还。
在此种情况下,武**公司隐瞒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且出现巨额债务问题的真相,与大**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收取大**公司1446万元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履行合同而用于还款,顾某某的行为明显使大**公司陷入了错误的认识,从而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三、判决对于事实的错误认定,导致出现错误的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在与大**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取得大**公司1446万元购煤款,既没有履约行为,亦无履约能力,导致大**资金不能归还。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顾某某在与大**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收取大**公司第十笔资金前,武**公司已无生产经营能力,其已不具备签订、履行合同、进行生产的能力;顾某某向大**公司隐瞒了武**公司高额债务及公司停产的事实,顾某某收取大**公司1446万元时,其本人及武**公司已严重负债,已无生产及偿还资金的任何能力。对被告人顾某某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有无实际履约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及违约后的表现综合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顾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大**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顾某某刑事责任。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顾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系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2017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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