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吴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宁03刑初11号书对被告人马伟、牛华兵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兵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马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牛华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吴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马伟、牛华兵属于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确有错误的判决,理由如下:
本案系严重的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恶性案件,本院起诉指控认定被告人马伟、牛华兵共同伤害致死被害人马某某,二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且对被害人近亲属未进行赔偿,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马伟、牛华兵的量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马伟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牛华兵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畸轻,属于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判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伟、牛华兵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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