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攀盐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盐边县人民法院以(2020)川042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马先国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先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为他人代购芒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彭某某、赵某某表现金人民币20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马先国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先国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先国的母亲为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马先国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先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马先国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并导致量刑不当。
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已明确告知被告人马先国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被告人马先国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本院指控其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对其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也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期间,被告人马先国虽提出辩解但最终仍然明确表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了确认。据此,一审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马先国从宽量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马先国以量刑过重、事实不清、对罪名有异议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导致法院审理程序不当,量刑偏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附件:被告人马先国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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