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州检诉刑抗〔2017〕1号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以(2017)皖1202刑初247号书对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涉嫌伪证罪一案判决:马某某,一审宣告刑证据不足无罪;李某某,一审宣告刑证据不足无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通过调取马某某案发当日时间段通话记录,中国移动公司对其手机接收信号基站定位,与马某某、李某某的供述所在位置明显不符;
2.马某某供述其到家接听电话与通话记录时间相结合,确定其到达家中时间,结合吴某某到达城郊中学附近时间,李某某、马某某对三人一起吃饭时长供述,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能够确定三人即使见面吃饭时间不超过十分钟。吃饭时长不合常理,并且也与马某某、李某某供述不符。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18日
附:
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路**号**幢**户被执行监视居住;被告人李某某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路**小区**区**栋**户被执行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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