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鄯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鄯善县人民法院以(2020)新2122刑初267号书对被告人马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7月3日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该案检察官结合具体情况,详细向马某某解释量刑的依据和理由,根据两高及公安部法发【2013】15号《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二项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从重处罚情节。该案中事故认定书证实马某某无证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鉴定结论证实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4.91mg/100ml;且马某某有犯罪前科,上述均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再对马某某认罪认罚的情节综合考虑后,对其做出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同时,明确告知马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在其自愿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决时采纳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现被告人马某某在事实和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不能认定为认罪认罚,故一审判决书中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条款错误。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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