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刑 事 抗 诉 书
大检检一诉刑抗〔2020〕1号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以(2020)皖0402刑初99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马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判决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马某某上诉,应视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在原量刑建议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属于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本院原量刑建议适当。
案发当晚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万某某(已判刑,因具有坦白等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周某某(已判刑,因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小区北侧的**超市门口打击报复被害人邹某某。在超市门口,万某某先将邹某某拉到一边,周某某、马某某随手拿起塑料板凳、砖块等物品对邹某某进行殴打,三人又用拳头对邹某某及其儿媳杨某某、儿子邹某甲进行殴打,致使邹某某眼眶骨折、头面部当场流血,杨某某、邹某甲头部挫伤。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邹某某遭受他人外力作用致头皮创,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当晚上身穿黑色背心,根据视频监控、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马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能证实马某某实施了用砖头拍打、拳头击打被害人头面部、将被害人按在地下殴打等行为,最终导致三人受伤,其中一人为轻微伤的后果。马某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两次犯罪前科的情节;对马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听取了被害人关于马某某下手最重,要从严惩处的意见;结合同案犯的判决,并预判马某某可能会在审判阶段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故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十五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法定幅度内给予了其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原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被告人马某某上诉导致原判决量刑畸轻,未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时其也认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马某某上诉,应视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撤销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按照原量刑建议作出的判决属于量刑畸轻,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综上所述,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2刑初99号判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由于被告人马某某上诉,应当视为其撤销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按照原量刑建议作出的判决属于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马文学现住谢家集区望峰岗淮望二期3-1-102。
2.其他有关材料同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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