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同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同心县人民法院以(2020)宁0324刑初13号书对被告人马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因被告人马某某提出上诉,导致一审法院对其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在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依法告知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表示对该规定已充分理解;同时指定了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马某某自愿签署具结书时表示清楚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本院根据案件全部事实及情节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是在充分考虑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对其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但是被告人马某某在一审判决后无视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致使该案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导致法院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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